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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民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港口区车世界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广西永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防城港市港口区车世界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广西永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1357号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车世界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文宇,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永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车世界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永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车世界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永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车世界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永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车世界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静静人民陪审员  梁 毓人民陪审员  林业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罗锦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