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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与天津三王丰展轮胎有限公司,天津诺曼地橡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正常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04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霞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K0030503-7。法定代表人:李建勇,行长。被执行人:天津三王丰展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大柳滩。组织机构代码:60057067-2。法定代表人:温谨,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诺曼地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桥三道。组织机构代码:60056039-4。法定代表人:杨晓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三王丰展轮胎有限公司、天津诺曼地橡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天津三王丰展轮胎有限公司、天津诺曼地橡胶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民二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东明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田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