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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刘秋平、福安市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谢永,刘秋平,福安市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1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负责人林建春,行长。委托代理人XX、王立平,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永,男,汉族,1967年11月05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刘秋平,女,汉族,1970年3月3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安市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陈碧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谢永、刘秋平、福安市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241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32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4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蔡庆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