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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青岛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蓝泽敏、付加祥、蔡荣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蓝泽敏,付加祥,蔡荣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青岛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忠,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泽敏,男,汉族,户籍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被告付加祥,男,汉族,户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蔡荣来,男,汉族,户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原告青岛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蓝泽敏、付加祥、蔡荣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起诉。经查,原告提供的被告蓝泽敏、付加祥的住址不准确,且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蓝泽敏、付加祥、蔡荣来的起诉。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1180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正品审 判 员  车绍文人民陪审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侯衍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