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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市法刑三终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立合同诈骗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刑三终字第110号原公诉机关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因涉嫌诈骗罪,2014年6月20日被重庆市巴南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6月25日转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习水县看守所。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习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5)习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海波代理审判员  谭展刚代理审判员  肖 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陆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