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窑民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窑民初字第00190号原告陆某某。委托代理人谭运迎,新沂市王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宋某某也同时另案起诉离婚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陆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