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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窑民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窑民初字第00190号原告陆某某。委托代理人谭运迎,新沂市王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宋某某也同时另案起诉离婚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陆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