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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官执字第007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志龙与陈玉保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官执字第00763-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执行人陈某,男,住本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2)江宁民初字第35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某银行存款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