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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商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王晓东等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王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商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人民中路1号。负责人张明翱,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亚明,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晓东。本院在审查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要求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撤回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当事人可以就本案争议依法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负担。审判员 杨 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姚盛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