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重延兵与刘家利、卢学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延兵,刘家利,卢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778号申请执行人::重延兵,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刘家利,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卢学林,大庙供电所职工。重延兵与刘家利、卢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诉前调字0008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家利与徐玲(身份证号码××)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刘家利所欠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夫妻共同偿还。现查被执行人刘家利及其配偶徐玲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家利及其配偶徐玲、被执行人卢学林银行存款101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