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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何世喜与郑久红、江锡发、储中训、安徽友谊钢构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世喜,郑久红,江锡发,储中训,安徽友谊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226号申请人:何世喜,男,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郑久红,男,汉族,住安庆市怀宁县。被申请人:江锡发,男,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储中训,男,汉族,住安庆市岳西县。被申请人:安徽友谊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岳西县中关乡斗水村财公组。组织机构代码68813650-3。法定代表人:储中训,总经理。申请人何世喜与被申请人郑久红、江锡发、储中训、安徽友谊钢构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万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根据何世喜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郑久红、江锡发、储中训、安徽友谊钢构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担保人何世喜位于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道与广汇路交汇处西南侧香榭园7幢3单元105室125.15平方米住宅房(权证字号:房地权宜字第50065051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正浪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秀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