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四仲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陕西阳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海舟实业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阳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海舟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华誉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西安正浩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仲字第00020号申请人陕西阳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巿高新区新型工业园西部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崔崇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耀鹏,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龙,陕西嘉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西安海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巿长安中路99号。法定代表人陈怀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亚军,北京巿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松林,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西安华誉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巿高新区新型工业园西部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雷红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永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申请人西安正浩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巿高新区新型工业园西部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朱卫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永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申请人陕西阳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仲裁委员会(2014)西仲裁字第27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阳光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阳光公司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陕西阳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阳光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00元,由阳光公司负担,其余200元退还阳光公司。审判长 段红军审判员 岳新文审判员 张如领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