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刑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杨少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少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琼刑执字第87号罪犯杨少文,湖南省道县人,农民。现在海南省三亚监狱服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海南一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少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宣判后于2012年7月5日交付执行。罪犯杨少文于2012年7月10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于2014年11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以罪犯杨少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将其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经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少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7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考核28个月,共获得7个综合表扬,1个单项表扬。考核期间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入监登记表、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少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杨少文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37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永夫审 判 员 林志民代理审判员 吴剑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邱淑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第二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第七条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