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郭XX诉王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553号原告:郭XX,女。委托代理人:林培英,大洼县大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XX,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郭XX未交纳。审判员 王小卫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成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