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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郭XX诉王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553号原告:郭XX,女。委托代理人:林培英,大洼县大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XX,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郭XX未交纳。审判员  王小卫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成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