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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商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剑滨与陈志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剑滨,陈志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365号原告:张剑滨,男,汉族,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文艳,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波,男,汉族,住龙口市。本院受理原告张剑滨诉被告陈志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剑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权的意思表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剑滨撤回对被告陈志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发远人民陪审员  姚克永人民陪审员  傅兰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毛建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