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商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剑滨与陈志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剑滨,陈志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365号原告:张剑滨,男,汉族,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文艳,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波,男,汉族,住龙口市。本院受理原告张剑滨诉被告陈志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剑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权的意思表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剑滨撤回对被告陈志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发远人民陪审员 姚克永人民陪审员 傅兰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毛建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