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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邗双民初字第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熊某与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双民初字第0408号原告熊某。被告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卢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已缴)。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汤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