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商初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晓梅与被告唐殿、南京越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梅,唐殿,南京越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商初字第1713号原告陈晓梅,女,汉族,1981年2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马煊宇,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秋秋,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殿,男,汉族,1984年1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唐为将,男,汉族,1962年11月18日生。被告南京越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管家桥9号14层A座。法定代表人韩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梅诉被告唐殿、南京越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梅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晓梅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720元,由原告陈晓梅负担。审 判 长 毛 锦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胡金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宋宇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