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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立远与清流县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远,清流县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551号原告:刘立远,男,汉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委托代理人:胡志梅,女,汉族,1978年9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清流县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组织机构代码67651841-6。法定代表人:檀东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杰,该公司销售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洪强,福建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远与被告清流县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远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立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7.50元,由原告刘立远负担。审判员  余忠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魏宇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