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雅珺与天津盛世惠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雅珺,天津盛世惠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917号申请执行人陈雅珺。被执行人天津盛世惠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凌宾路凌奥创意产业园三期D栋5层。法定代表人王鸣燕,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雅珺与被告天津盛世惠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582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天津盛世惠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前一次性退还原告陈雅珺购房款675000元;二、如被告天津盛世惠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本调解书第一条付款义务,则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时,被告天津盛世惠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原告已付款675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至付清全部购房款675000元止;案件受理费1095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天津盛世惠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交付本院。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调解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法院申请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58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若磊审判员 于钟亮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