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芦)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某金属制品厂与郑州市某散热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某金属制品厂,郑州市某散热器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芦)民初字第75-1号原告: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某金属制品厂。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厂厂长。被告:郑州市某散热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某金属制品厂诉被告郑州市某散热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某金属制品厂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某金属制品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郑州市某散热器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为XXX。禁止转让、注销该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及许可使用等事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志权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