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运海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立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23号原告锦州运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女儿河乡后白庙子村,组织机构代码:05984023-1。法定代表人蔡秋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军,系锦州市太和区兴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立军,男,汉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昌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运海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曹立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锦州运海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锦州运海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锦州运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清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冯海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