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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普法执字第2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02佘绍庆与普宁市雅丽佳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执字第263-1号申请执行人佘绍庆,男。被执行人普宁市雅丽佳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新平,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揭普法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普宁市雅丽佳制衣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佘绍庆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30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付还申请执行人佘绍庆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20400元。但被执行人普宁市雅丽佳制衣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普宁市雅丽佳制衣有限公司名下的广发银行普宁支行的银行账户二、冻结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少川审判员  马赐忠审判员  罗选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奕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