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长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贺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子长刑初字第00048号公诉机关子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某,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初中文化。2015年3月12日因酒后辱骂、殴打他人被子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3月24日因无故辱骂、殴打他人被子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5月3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子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5月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子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子长县看守所。子长县人民检察院以子长县院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霞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日,被告人贺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血醇浓度:191.21mg/100ml)驾驶无牌新鸽牌三轮摩托车从子长县瓦窑堡镇南门出发准备驶往子长县瓦窑堡镇水沟坪村廉租房小区家中。19时55分许,当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子长县瓦窑堡镇后桥小学门口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侯某甲驾驶的陕JFF8**号骐达牌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两车受损,酿成交通事故。经子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研究认定,贺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侯某甲无责任。据此认为,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贺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日,被告人贺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血液浓度:191.21mg/100ml)驾驶无牌新鸽牌三轮摩托车从子长县瓦窑堡镇南门出发准备驶往子长县瓦窑堡镇水沟坪村廉租房小区家中。19时55分许,当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子长县瓦窑堡镇后桥小学门口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侯某甲驾驶的陕JFF8**号骐达牌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两车受损,酿成交通事故。2015年5月4日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贺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液浓度为191.21mg/100ml,同年5月13日,经子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研究认定,贺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侯某甲无责任。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子长县公安局受案回执及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2015年5月2日20时03分许,该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到侯某甲报案称,他驾驶陕JFF8**号骐达牌小型轿车行至子长县瓦窑堡镇后桥小学门口处与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是酒后驾驶,并且要跑,请求出警处理。2、被告人贺某某供述证实,2015年5月2日,他在石某某家与石某某及姬某某喝酒后,他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从子长县瓦窑堡镇水沟坪村廉租房小区出发修完电视后准备返回子长县瓦窑堡镇水沟坪村廉租房小区,晚上8时许当他开着摩托车行驶至后桥小学门口处,前方的小车突然来了个急刹车,由于他跟小车跟的太近,就与小车发生了碰撞,他便将摩托车丢下跑到后桥停车场下边,从小车上下来两个后生追了下来,他跑到二楼并用楼道口的啤酒瓶子扔向他们,后110民警把他带离了现场,他喝了4瓶多雪花勇闯天涯啤酒。3、被害人侯某甲陈述证实,2015年5月2日19时55分许,他驾驶陕JFF8**号骐达牌小轿车从子长县张家沟小区准备驶往子长采油厂,当他行至子长县瓦窑堡镇后桥小学门口处时,后面突然有一辆摩托车撞了一下他的车,他下车后发现驾驶摩托车的男子喝酒了,他就报警了,后骑三轮的走到后桥农贸市场院里的椅子上坐下了,他对骑三轮的人说等警察来了处理一下事故,警察来后骑三轮的就跑到市场河畔的楼上说要跳楼。4、证人侯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5月2日19时55分许,他、侯某甲妻子封某某及侯某甲孩子乘坐侯某甲驾驶的陕JFF8**号骐达牌小轿车从子长县张家沟小区准备驶往子长采油厂,当行至子长县瓦窑堡镇后桥小学门口处时,后面突然有一辆摩托车撞了一下他乘坐的车,后骑三轮的走到后桥农贸市场院里的椅子上坐下了,他和侯某甲对骑三轮的人说等警察来了处理一下事故,警察来后骑三轮的就跑到市场河畔的楼上说要跳楼。5、证人封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5月2日19时55分许,她、孩子、侯某乙乘坐丈夫侯某甲驾驶的陕JFF8**号骐达牌小轿车从子长县张家沟小区准备驶往子长采油厂,当行至子长县瓦窑堡镇后桥小学门口处时,后面突然有一辆红色摩托车撞了一下她乘坐的车,她、侯某甲、侯某乙跟骑三轮的人商量赔偿的事情,后骑三轮的人走到后桥农贸市场院子里,再后来她看到骑三轮的人站在二楼不断骂下面的人,最后110干警到了现场。6、证人石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5月2日他跟贺某某、姬某某在他家一起喝过啤酒,贺某某喝了5、6瓶啤酒,17时左右贺某某驾驶着三轮摩托车离开了他家。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2015年4月19日18时许,子长县瓦窑堡镇后桥小学门口处贺某某驾驶的无牌新鸽牌三轮摩托车与侯某甲驾驶的陕JFF8**号骐达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车不同程度受损。8、子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返还物品凭证证实,子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5年5月2日扣留贺某某新鸽牌三轮摩托车一辆,扣留侯某甲陕JFF8**号骐达小型轿车一辆并于5月4日返还侯某甲。9、子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肇事车辆痕迹检查表证实,一辆无牌新鸽牌三轮摩托车与一辆陕JFF8**号骐达小型轿车因交通事故均不同程度发生破损。10、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检字(2015)第326号血醇检验报告证实,从贺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血液浓度为191.21mg/100ml。11、子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子公交认字(2015)第03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贺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侯某甲无责任。1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侯某甲辨认,贺某某为事故发生时新鸽牌三轮摩托车驾驶员。1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贺某某2015年5月2日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14、子长县公安局子公(城)行罚决字(2015)3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子长县公安局子公(新)行罚决字(2015)4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子长县公安局子公(城)行罚决字(2015)6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贺某某分别于2015年3月12日因酒后辱骂、殴打他人被子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3月24日因无故辱骂、殴打他人被子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5月3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子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15、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证实,侯某甲持有“C1”驾驶证,陕JFF8**号骐达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封某某。16、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贺某某生于1979年5月20日。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贺某某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7日起至2015年10月6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薛政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贺 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