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5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袁芳与唐正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芳,唐正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5416号原告袁芳。委托代理人邓飞,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正良。原告袁芳诉被告唐正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正海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查查明:2014年3月30日,被告唐正良向原告袁芳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袁芳(现金)人民币叁拾伍万柒(¥357000.00元),借期限在2014.4.30号还清(无利息)。如不能按时还清我愿将优腾公司在万州区钟鼓楼大团村的项目,康泰养老公寓全权转让给袁芳作抵押便全权处理。借款人唐正良,2014.3.30日”。另查明,被告唐正良已于2014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唐正良已于2014年11月19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9条“对于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等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裁定驳回起诉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又撤销案件的以及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出借人再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袁芳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芳对被告唐正良的起诉。诉讼费3328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正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伍泰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