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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413号原告孙某某,女,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某,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左雅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