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413号原告孙某某,女,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某,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左雅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