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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赵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雁刑初字第0010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无业。2014年7月2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户县看守所。辩护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4)8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鲲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携带刀具来到本市科技一路与高新二路东南角陕西信合门口,见被害人贾某从陕西信合取完钱后在路旁独自一人打车,遂上前从背后抢走贾某抱在怀中的塑料袋后逃离现场,贾某立即上前追赶并呼救,赵某逃至本市高新二路枫叶苑别墅区西门时,被该小区保安及贾某抓获并报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被抢的现金及折叠刀一把。经查,被抢塑料袋内装有现金32000元。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抢夺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人同时指出,赵某系犯罪未遂,建议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抢夺财物的事实无异议,对携带刀具一节有异议,辩称其前一天无意将刀放进牛仔裤口袋,并没想着带刀具去抢劫,案发当天是去应聘,忘了口袋里有刀。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抢夺罪,且属犯罪未遂,被告人是初犯,建议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携带刀具来到本市科技一路与高新二路东南角陕西信合门口,见被害人贾某从陕西信合取完钱后在路旁独自一人等出租车,遂上前从背后抢走贾某抱在怀中装有现金的塑料袋后逃离现场,贾某立即追赶并呼救,赵某逃至本市高新二路枫叶别墅苑小区西门时,被该小区保安及贾某抓获并报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被抢的现金及折叠刀一把。经查,被抢塑料袋内装有现金32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被害人贾某报案称其于2014年7月21日10时许在雁塔区科技一路与高新二路东南角陕西信合门口被一男子抢走人民币32000元。(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明:2014年7月21日10时许,高新路派出所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转警后赶到本市高新二路枫叶别墅西门,小区保安已将涉嫌抢劫的赵某控制,后民警将赵某带回派出所,在派出所对其搜身时发现赵某兜内装有一把折叠刀。(3)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赵某在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14年7月21日10时55分,公安侦查人员从贾某手中提取人民币32000元;当日12时许,公安侦查人员从赵某身上提取到折叠刀一把并扣押。(5)领条证明:2014年7月21日,被害人贾某从高新路派出所领回人民币32000元。(6)取款信息户名为周雪芹的信合账户于2014年7月21日取款32000元。2、物证:折叠刀一把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枫叶别墅苑保安)证言:2014年7月21日上午10时他和两个同事在枫叶别墅苑西门换岗时,发现高新二路一个小伙手里拿着两个信封和一个塑料袋由南向北比较慌张地奔跑,他同事中有个年纪较大的说这个人可能是个抢劫的,他当时就追过去了,那名男子顺势向路对面的新世纪公园里跑,跑的途中将手中一个塑料袋扔了。他刚追到高新二路西边的道沿上就听见后面有个女的在喊“抓贼”,他听到喊声继续追那个男的,追了200米左右他和同事将那个男子抓住了。他抓住那个男子以后从男子手中夺下两个信封,发现信封里有不少钱,随后那个喊抓贼的女子也来到他们跟前,说这个男的抢了她的钱,随后他就呼叫他们办公室,让他们办公室报警了。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陈述称:2014年7月21日10时左右,她在雁塔区科技一路与高新二路十字东南角的陕西信合取完钱,在信合门口等出租车的时候,她把钱在怀里抱着,突然从身后冲过来一个小伙子,用手从后面猛拽她装钱的袋子,要抢她手里的钱,她下意识抱紧钱不让对方抢走,可对方是男的力气大,把钱抢了就跑了。抢走后她一直跟在后面追并大声呼喊“抓贼”,该男子顺着高新二路往北跑,后来枫叶别墅门口的保安听见了她的呼救将该男子抓获,然后他们就报警了。她被抢的是现金三万两千元,全是百元面值新版人民币,分别装在两个钱袋子里,外面用一个黑塑料袋包裹,当时那个男的把塑料袋扔在了地上,光拿着两个钱袋子跑了。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赵某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述称:2014年7月21日早上,他走到科技一路陕西信合银行门口,看这家银行地处小路,人比较少,就在银行门口蹲着看有没有人取完钱出来伺机抢钱。10时许,他看见一名女子取了两包钱出来在路边站着,他一看是个女的而且是一个人,就冲过去用手抢钱,该女子下意识使劲不让抢走,他一使劲就把钱抢到手后沿高新二路向北跑,在抢钱的过程中由于厮扯还将装钱的塑料袋扯烂了。他抢了钱就跑,那个女子在后面追并大声呼救,路东侧有一个小区的保安听见后也冲过来追他,他就往路西侧的一个公园里跑,跑进去没多远就被保安追上抓住了,后来被警察带到了派出所。他抢了两包钱,是用陕西信合专用的钱袋装着的,在他跑的过程中,塑料袋烂了掉在了地上,他抢劫时没有使用工具,他随身带了一把折叠刀,是准备抢劫时用来吓唬人用的。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贾某辨认出赵某就是抢她钱的男子;证人杨某辨认出赵某就是实施抢劫后被他抓住的男子;被告人赵某指认了自己实施抢劫的地点、抢得的钱及实施抢劫时随身装的准备使用的折叠刀。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辩称其前一天无意将刀放进牛仔裤口袋,并没想着带刀具去抢劫的意见,以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抢夺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携带折叠刀实施抢夺,其在派出所及看守所内的多次供述均可以证实带刀是准备抢劫时用来吓唬人用,系“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属于“携带凶器抢夺”,故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本案属犯罪未遂,被告人是初犯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二、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鹏人民陪审员  张广乾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穆一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