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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商外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吴臻与陈亚伦、吴玲管辖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臻,陈亚伦,吴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鹿商外初字第59号原告:吴臻。委托代理人:崔波。被告:陈亚伦。被告:吴玲。本院受理原告吴臻与被告陈亚伦、吴玲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在诉状中列明被告陈亚伦为美利坚合众国公民,被告吴玲住所地为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东岸路48号,两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且原告与两被告的合同履行地亦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爱武人民陪审员  徐胜珍人民陪审员  潘笑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珏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