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郭朝勇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朝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976号罪犯郭朝勇,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南雄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1)佛南法刑初字第13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朝勇犯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7日作出(2012)佛中法刑二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郭朝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朝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已缴纳罚金二千五百元;该犯的罪犯收支明细表显示,该犯在服刑考核期内消费较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罪犯收支明细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朝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朝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锦审 判 员 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