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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洼执字第00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与李敬龙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李敬龙,张红博,毕兰红,李兴国,董玉成,卢凤侠,付海建,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9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所在地大洼县大洼镇。法定代表人林丽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敬龙,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庄台镇阳光街李阳社区5—8。被执行人张红博,女,199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洼县田庄台镇调和街码头社区5—48。被执行人毕兰红,女,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庄台镇久远社区8—72。被执行人李兴国,男,1960年10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11121196010083810,现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庄台镇久远社区8—72。被执行人董玉成,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11121196912150613,现住辽宁省大洼县平安乡小房村三组3—73。被执行人卢凤侠,女,1970年8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11121197008021826,现住辽宁省大洼县平安乡小房村三组3—73。被执行人付海建,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11121197101122015,现住辽宁省大洼县东凤镇马家村南胜组276。被执行人李香,女,1971年4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1112119710405162X,现住辽宁省大洼县东凤镇马家村南胜组276。本院在执行(2013)洼证内字第3084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与李敬龙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公证处(2013)洼证内字第3084号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玉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