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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XX与东营新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建国、宋春明、徐强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东营新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建国,宋春明,徐强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五莲县街头镇河东村397号村民,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东营新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705号。组织机构代码06437693-9。法定代表人陈小英,经理。被告王建国,男,35岁,汉族,东营新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该公司。第三人宋春明,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第三人徐强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东营新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建国、第三人宋春明、徐强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国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万同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