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XX与东营新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建国、宋春明、徐强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东营新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建国,宋春明,徐强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五莲县街头镇河东村397号村民,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东营新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705号。组织机构代码06437693-9。法定代表人陈小英,经理。被告王建国,男,35岁,汉族,东营新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该公司。第三人宋春明,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第三人徐强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东营新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建国、第三人宋春明、徐强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国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万同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