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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嘉键等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嘉键,孙京晶,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东行初字第225号原告李嘉键,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江(原告李嘉键之父),男,1951年7月1日出生。原告孙京晶,女,1977年7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焰(原告孙京晶之夫),1969年10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丽芬(二原告共同之委托代理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育群胡同21号。法定代表人赵明杰,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健,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亚军,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原告李嘉键、孙京晶不服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东城房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依法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东城房管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嘉键及委托代理人李江、原告孙京晶的委托代理人朱焰、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马丽芬,被告东城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健、王亚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东城房管局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东房(2014)第847号-重告《东城区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主要内容为:“上龙西里危改项目拆迁人北京腾利达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并未向我局提交有关该项目回迁安置情况的政府信息,我局也未制作过类似信息,您申请公开的信息本机关未制作、未获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现书面告知您:该信息不存在。”被告东城房管局于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1、信息公开申请书;2、申请人李嘉键、孙京晶的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4、律师证复印件;5、购房协议书;6、北京东城区安外上龙西里危改小区经济适用房(特价期)预售协议;7、EMS信封封面复印件;被告东城房管局以证据1-7证明二原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及提交的材料。8、东房(2014)第847号—回《登记回执》(以下简称登记回执),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9、东房(2014)第847号—不告《东城区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证明被告曾就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过答复;10、(2014)东行初字第806号行政判决书,证明法院撤销了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11、《告知书》,证明被告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时间及送达时间。原告李嘉键、孙京晶诉称,二原告向被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依法申请公开北京市东城区上龙西里危旧房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情况政府信息,被告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告知书》,告知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原告认为该答复与事实不符,被告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1条之规定,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上龙西里危改项目作为东城区重点工程,相应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理应是由被告编制的上龙西里危改项目拆迁档案的关键内容,该项目于2012年5月已陆续回迁完毕,依据前述法律与一般社会经验,该项目拆迁档案应当已由被告编制完毕。另外,由于上龙西里房屋出售涉及原告在内的逾百名购房户多次通过信访渠道要求解决交房过户问题,隶属于被告的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以下简称房地一中心)、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多次召开碰面会,在此过程中房地一中心多次就上龙西里房屋安置使用情况、房屋剩余情况进行数据说明,显然被告是掌握该项目回迁安置情况的。综上,被告不予公开涉案信息的行为严重违法,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故起诉要求撤销《告知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原告李嘉键、孙京晶在庭审中出示了以下证据:1、信息公开申请书、东房(2014)第847号—不告《东城区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2014)东行初字第806号行政判决书、《告知书》,证明原告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被告未履行公开义务,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公开职责并重新作出《告知书》的事实情况;2、2014年3月4日及3月25日房地一中心组织购房代表两次谈话录音、2014年6月26日东城区区长、房地一中心等与购房代表见面会谈话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证明被告制作或保存有上龙西里危旧房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情况的相关政府信息。被告东城房管局辩称,经核实,上龙西里危改项目的拆迁人北京腾利达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并未向我局提交有关该项目回迁安置情况的政府信息,我局也未制作过类似信息,故我局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根据当事人的质证、辩论意见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对上述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李嘉键、孙京晶提交的证据1和被告东城房管局提交的全部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李嘉键、孙京晶提交的证据2与被告是否制作或保存有上龙西里危旧房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情况的相关信息无必然联系,对此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嘉键、孙京晶于2014年8月1日以邮寄方式向被告东城房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依法书面公开北京市东城区上龙西里危旧房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情况政府信息”。被告东城房管局于当月4日收到申请并向二原告出具登记回执。2014年8月25日,被告东城房管局作出东房(2014)第847号—不告《东城区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认为二原告申请获取的信息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决定不予公开。二原告不服上述答复告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东行初字第806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被诉答复告知,并责令被告东城房管局于判决生效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双方均未提起上诉。2014年12月30日,被告东城房管局作出《告知书》,并于当日以挂号信方式向二原告邮寄。二原告不服《告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告东城房管局作为一级行政机关,具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答复,对于属于公开范围的,应该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对于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于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中,二原告申请获取的信息系“北京市东城区上龙西里危旧房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情况”,被告东城房管局在未查找到相关政府信息的情况下作出《告知书》,告知二原告其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并进行了说明,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二原告亦未能提交有效的证据或线索证明被告制作或保存了相关信息,故对其要求撤销《告知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嘉键、孙京晶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嘉键、孙京晶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鹏英代理审判员  韩若楠人民陪审员  张 晶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马媛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