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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玉元与深圳市千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元,深圳市千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元,男。被执行人深圳市千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依据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14】1279、1369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深圳市千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立即履行以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人民币564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46元,合计人民币5714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千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7146元的财产或者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赖       志       良执行员 陈龙执行员何淑颜二○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杜       文       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