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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江执民字第28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叶琳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叶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江执民字第2801-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法定代表人:蒋增浩。委托代理人:张笑、胡俊,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叶琳琳。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156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琳琳履行执行款人民币2006217.49元、执行费人民币22462元,合计人民币2028679.49元,但其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首封了被执行人叶琳琳所有的位于富春街道江滨东大道59号西郊半岛云龙阁2号1703室的房屋,现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已将处置权移交本院。该房抵押权人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平海支行,抵押债权数额为人民币2100000元。目前该房屋暂无人居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该抵押房屋,三次拍卖均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对该房进行变卖,最终竞买人许虎以人民币1700000元竞得该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叶琳琳所有的位于富春街道江滨东大道59号西郊半岛云龙阁2号1703室房屋的查封;二、富春街道江滨东大道59号西郊半岛云龙阁2号1703室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许虎(公民身份证号码××)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许虎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骏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