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立行初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红彦与司法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立行初第39号起诉人刘红彦,农民,电话:。起诉人刘红彦诉邢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其他行政纠纷一案,向本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起诉人刘红彦诉称,2011年以来,我因告违法出卖耕地、宅基地多次找当地政府及土地主管部门要求予以解决,当地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迟迟不能解决,所以才逐级上访,根本没有非法上访。2011年12月12日,我根本没有拦截省、市领导的车辆,只是在路边站着,宁晋县信访局副局长看见我后,便抓住我,我没有拦截车辆,更不会导致开业典礼时间延误。2012年5月,省委巡视组到达宁晋,在宁晋电视台公布了驻地和联系电话,我按照其公布的电话联系,电话无法打通,我按照公布的地址到宁晋县晶龙宾馆,宁晋县凤凰镇政府工作人员欺骗我说省领导已走,让我登记。我发现省领导组就在楼上,宁晋县政府工作人员又冒充省领导接见我。我被宁晋县凤凰镇政府工作人员强行带走,根本没有干扰省委巡视组的正常工作。被告认定2011年12月12日我在郑西线南曹村北路段拦截到宁晋县参加宁晋县盐化工园区开业典礼的省、市领导的车辆上访,导致开业典礼时间延误。2012年5月18日上午我在宁晋县晶龙宾馆,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强行闯入驻宁晋县的省委巡视组领导驻地上访,严重干扰了省委巡视组的正常工作。2012年6月20日到30日我二次到北京非法上访。2012年3月3日,北鱼台办事处工作人员罗彦信将我从北京接回来,赵建华、李军华说:一个月解决问题,但事后仍不给解决。2012年6月30日我到北京,因过星期天不办公,北京公安人员接我到北京久竟庄。宁晋县凤凰镇工作人员到久竟庄将我接回宁晋县北鱼台办事处,之后不听我辩解。2012年7月12日,被告给我作出邢市劳教字(2012)第13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对我劳动教养一年。非法劳教我一年。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刘红彦所诉行政行为系原邢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所作的,因劳动教养制度已被停止,作为被告的邢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主体资格已不存在,现起诉人刘红彦以邢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属所诉被告不明确,故起诉人刘红彦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红彦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永枝代理审判员 刘宗良人民陪审员 郭未如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吕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