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7日起计算,按21‰利率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某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银行无存款,在工商、房屋、车辆管理部门无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对本院核查的事实认可,书面申请对未受偿的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7日起计算,按21‰利率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保留其债权。案件受理费2580元、申请执行费2500元,被执行人李某某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李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建审判员 吴远成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龚武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