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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行字第17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品生与倪坛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品生,倪坛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行字第1763-1号申请执行人陈品生,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倪坛光,男,汉族,1977年6月2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陈品生与被执行人倪坛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2014)安民初字第78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7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95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通过法院网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查询被执行人倪坛光名下福安市甘棠甘下线海峡茶都29幢205号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因申请执行较小,不能超标的拍卖。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倪坛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7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苏锦玲执行员  黄仲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