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终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菲菲与青岛顺源皮革制品厂、青岛特利尔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顺源皮革制品厂,李菲菲,青岛特利尔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终字第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顺源皮革制品厂。负责人刘爱群,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向东,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菲菲。委托代理人林树伟,胶州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青岛特利尔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丽,经理。上诉人青岛顺源皮革制品厂因与被上诉人李菲菲、原审被告青岛特利尔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435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金鳌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曲波、刘歆鑫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顺源皮革制品厂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顺源皮革制品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07元,减半收取453.5元,由上诉人青岛顺源皮革制品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金鳌代理审判员 曲 波代理审判员 刘歆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