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昆千商初字第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昆山苏新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康丘乐电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苏新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康丘乐电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千商初字第0122号原告昆山苏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南湾村(民营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3533830-1。法定代表人张建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永元,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康丘乐电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南金公路6788号126室,组织机构代码74616439-4。法定代表人施林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天顺。原告昆山苏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康丘乐电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昆山苏新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苏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8元,减半收取1034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054元由原告昆山苏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杭 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徐梦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