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一终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马宝杰与三河市环宇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6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宝杰,无业。委托代理人:郭增忠,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河市环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泃阳镇赵河沟村东。法定代表人:夏华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青,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淼,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宝杰与被上诉人三河市环宇机械有限公司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马宝杰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张欣代理审判员张振波代理审判员李成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于学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