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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执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方熙与詹飞燕、方建雄、陈忠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熙,詹飞燕,方建雄,陈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825号申请执行人方熙,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詹飞燕,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城厢区人,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方建雄,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莆田市城厢区人,居民,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陈忠,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居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涵民初字第396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方熙、詹飞燕、方建雄、陈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忠有车牌号为闽B×××××中型普通客车及闽B×××××小型普通客车各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忠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中型普通客车及闽B×××××小型普通客车各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