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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民初字第2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与田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清理分理处,何兆祥,杨顺琼,田召兵,刘丰年,吕兴明,黄晓红,谭金福,李群先,谭金贵,成贻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2547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清理分理处,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负责人周厚军,行长。被告何兆祥,男,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被告杨顺琼,女,195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被告田召兵,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刘丰年,女,1969年3月14日出生,藏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吕兴明,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被告黄晓红,女,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被告谭金福,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被告李群先,女,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被告谭金贵,男,1967年4月25日粗黄世,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被告成贻群,女,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清理分理处诉被告何兆祥、杨顺琼、田召兵、刘丰年、吕兴明、黄晓红、谭金福、李群先、谭金贵、成贻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兆祥、杨顺琼、田召兵、刘丰年、吕兴明、黄晓红、谭金福、李群先、谭金贵、成贻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清理分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由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清理分理处负担。审判员  佘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