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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长民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冯三江与冯三岳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三江,冯三岳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长民初字第00131号原告冯三江,男,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冯三岳,男,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三江与被告冯三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冯三江于2015年6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冯三江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三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三江承担。审 判 长  常根伟审 判 员  宋 洁人民陪审员  孟振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欣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