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杜丽萍与欧阳学文、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丽萍,欧阳学文,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210号原告杜丽萍,居民。被告欧阳学文,居民。被告唐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丽萍诉被告欧阳学文、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丽萍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丽萍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3元,已减半收取为772元,由原告杜丽萍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熙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郭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