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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一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崔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903号原告:崔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心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苗 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