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赵南京与李振、利辛县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南京,李振,利辛县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赵南京,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志刚,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振,农民。被告:利辛县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双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聂祥圣。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站前路友阳步行街H区09-1、09-2。代表人:王欣。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南京与被告李振、利辛县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南京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南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南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赵南京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任宇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