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创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文生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创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文生,深圳市日新盛龙物流有限公司,陈平河,宋俊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创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平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生。原审被告:深圳市日新盛龙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沙利凯。原审被告:陈平河。原审被告:宋俊杰。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借款合同》第七条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由合同签订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裁决”。据此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法院为事后添加,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