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甘劲林与广州市德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甘劲林,广州市德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5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甘劲林,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吕梅香,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系甘劲林妻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德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何庆祥,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甘劲林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德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明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甘劲林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金额未经质证,滥用自由裁量权,适用法律错误。合同三方实际是按《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一直履行到房产证下发、交楼和水电过户;当日付讫中介费的合法收据和信用卡账单及额度相对应;中介渎职应退还中介费及误工误餐等损失。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德明公司返还9600元中介费及误工误餐等损失共11990元。本院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本案中,德明公司、甘劲林与阮某甲、阮某乙签订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照履行。该合同对于居间关系及中介费用支付作了明确的约定,且甘劲林签订了《中介服务费确认书》。而对于甘劲林提出的合同无效及不知情而签订文书的陈述,由于缺乏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妥。至于甘劲林认为德明公司存在虚假广告、违反工作人员口头承诺以及服务瑕疵等情形,根据现有证据亦不足以反映德明公司对涉案房屋的交易存在违约及造成损失的事实,故此,二审法院对甘劲林提出的德明公司返还中介费及误工误餐等损失的诉求,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而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甘劲林申请证人出庭的要求,因不属二审新证据,故二审法院不予采纳,亦无不当。综上,甘劲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甘劲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修凯代理审判员 陈康秀代理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黎云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