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甘肃圣大方舟马铃薯变性淀粉有限公司与西藏远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圣大方舟马铃薯变性淀粉有限公司,西藏远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曲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33号原告甘肃圣大方舟马铃薯变性淀粉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组织机构代码:66542606-5。法定代表人田映良,系甘肃圣大方舟马铃薯变性淀粉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艇弘,甘肃圣大方舟马铃薯变性淀粉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彦军,甘肃圣大方舟马铃薯变性淀粉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被告西藏远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组织机构代码:78354223-5。法定代表人曹大千,系西藏远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圣大方舟马铃薯变性淀粉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远征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圣大方舟马铃薯变性淀粉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以举证存在困难为由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圣大方舟马铃薯变性淀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64元,撤诉减半后收取4782元,由原告甘肃圣大方舟马铃薯变性淀粉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达娃卓嘎代理审判员 白 杨代理审判员 次仁央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罗 自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