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4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吴泾热电厂与上海杰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吴泾热电厂,上海杰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446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吴泾热电厂,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杰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原告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吴泾热电厂与被告上海杰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23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约定:被告上海杰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吴泾热电厂蒸汽费(热费)91,065.30元,此款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3万,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2万,余款41,065.30元于同年5月31日前付清;被告若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则原告有权就余款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且被告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5,000元;案件受理费601.69元由被告负担。因义务人上海杰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未能自觉��行义务,权利人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吴泾热电厂依法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杰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经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处查询,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杰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开设在农商银行吴泾支行的开户行账户中存款不足,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冻结了该账户。执行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本市有房产、车辆、其他银行存款等的登记信息。2015年6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上海杰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徐徐发出限高令。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被执行人上海杰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也无法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此情形符合有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237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陆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