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571号原告唐某某,女,1987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正阳街十二委副组,身份证号码2321031987XXXX7040。被告罗某某,男,1980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西南街,身份证号码2207241980XXXX021X。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轶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