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飞亮诉被告杨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亮,杨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366号原告:王飞亮,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杨树波,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林王根,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亮诉被告杨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飞亮于2015年6月5日以本次起诉审理时,未曾想到被告会否认借款事实,故相关借款履行证据及还款证据庭审时未能及时提供,现本人决定自行调取后,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飞亮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00元,减半收取1,160.00元,由原告王飞亮负担。审 判 员 黄 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庄碧瑶 搜索“”